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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

发布者:山东普利通钢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1/28  阅读:1970

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

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BR>    <BR> 1.范围<BR>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BR>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用于制造蒸汽锅炉、管道等的热轧无缝钢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BR>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检验与试验、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用于制造蒸汽锅炉、管道等的热轧无缝钢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方法及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
GB/T 5777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YB/T 5148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ASTM A 450-1996 碳钢、铁素体和奥氏体合金钢钢管一般要求
DIN EN 10236-1994 钢的试验 管子的环状扩口试验
DIN 50115-1991 金属材料试验 冲击韧性试验
SEP 1915-1994 耐热钢管纵向缺陷的超声波检验
SEP 1918-1992 耐热钢管横向缺陷的超声波检验
SEP 1919-1977 耐热钢管分层缺陷的超声波检验
SEP 1925-1980 钢管的涡流密实性检验

3.分类
3.1 钢管按供货质量等级分为Ⅰ、Ⅲ两类,由非合金钢制成的钢管分Ⅰ、Ⅲ两类,由合金钢制成的钢管只有Ⅲ类。
3.2 Ⅰ类管用于低中压工业锅炉等设备;Ⅲ类管用于高压及其以上压力的电站锅炉等设备。

4. 尺寸、外形、重量
4.1 外径和壁厚
4.1.1 Ⅰ类管和Ⅲ类管的规格如表1、表2和表3、表4所示。

表1 Ⅰ 类 锅 炉 管 规 格 表(DIN系列)
表2 Ⅰ 类 锅 炉 管 规 格 表(国标系列)
表3 Ⅲ 类 锅 炉 管 规 格 表(DIN系列)
表4 Ⅲ 类 锅 炉 管 规 格 表(国标系列)

4.1.2 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外径允许偏差
70.0外径允许偏差
钢管外径 da
4.96>100mm
5.27±0.90%
≤100mm
±0.75% (最小为±0.5mm)

4.1.3 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壁厚允许偏差
8.75钢管外径da
壁厚 S
壁厚允许偏差
≤130mm
12.2S≤2·Sn
+15% -10%
2·Sn<S≤4·Sn
+12.5% -10%
>4·Sn
±9%
>130mm
S≤0.05da
+15% -10%
0.05da<S≤0.11da
±12.5%
S>0.11 da
±10%
注:Sn 为标准壁厚(见表1~表4)

4.2 长度
4.2.1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6m~12m。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5m~12m长度范围内的定尺钢管,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4.2.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其他长度的钢管。
表7 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定尺长度 m
长度允许偏差 mm
≤6
+10 0
>6
+15 0

4.3 外形
4.3.1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管端应无毛刺。
4.3.2 钢管的弯曲度不得大于如下规定:
壁厚≤15mm 1.0mm/m
壁厚>15mm 1.5mm/m
4.4 重量
4.4.1 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每米理论重量列于表1~表4(钢的密度按7.85kg/dm)。
4.4.2 钢管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
对于单根钢管 为+10% -8%
对于不少于10吨的车载量 为±7.5%
4.5 标记示例
用St45.8钢制造的,外径为60.3mm,壁厚为4.5mm,质量等级为Ⅲ类的钢管标记为:
钢管St45.8/Ⅲ-60.3×4.5-Q/BQB 201-2003

5. 技术要求
5.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5.1.2 钢管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T 222的有关规定。
5.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8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其他牌号的钢管。
表8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5.2 制造方法
5.2.1 钢管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用连铸坯制造Ⅰ类管的钢和所有Ⅲ类锅炉管用钢应采用炉外精炼。
5.2.2 本标准规定的钢管采用热轧方式生产。
5.3 交货状态
5.3.1 钢管应全长进行适当的热处理,钢管的推荐热处理规范列于表9。热处理制度应填写在质量证明书中。
5.3.2 对于St35.8 、St45.8、15Mo3钢,如果经热轧后,确保得到某种良好的相当均匀的组织状态,则可认为已经满足了适当的热处理要求。在相同前提下,对于13CrMo44、10CrMo910钢,可以只进行回火处理。当热轧12Cr1MoVG钢管的终轧温度在规定的正火温度范围内时,可以不进行正火。对于14MoV63和12Cr2MoWVTiB钢,任何情况下,均以正火+回火状态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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